商务部、科技部拟将 23 项 AI 技术列入禁限出口目录:大模型权重等核心技术按算力、参数或全球前十管控,已开源技术不纳入
商务部、科技部于2026年10月16日发布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至11月15日,拟新增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征求意见稿把训练计算量达10^26次浮点运算、参数量达2万亿或能力居全球前10的大模型核心技术(含权重、检查点、源代码等)列入限制出口;已开源或经论文公开的技术不纳入管理,今后开源发布适用自动许可。出口前登记已即日实施。
商务部、科技部于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网站标注发布时间16:00)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涉及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和信息处理;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称,40项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此次修订属常态化工作,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公众可在10月16日至11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 jinxianmulu@mofcom.gov.cn、传真或信函提交意见。
按附件1征求意见稿,“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限制出口条目包括两类:一是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但仅用不超过0.1%的重要数据、且这些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研发能力、经过脱敏清洗且不会在输出中复现,或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的,不纳入;二是满足任一条件的大模型核心技术,包括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训练计算量不低于10^26次浮点运算、参数量不低于2万亿(文件写作“20,000亿”),或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后者指出口发生时,在国内外主流测评机构、大规模产业平台对综合性能、专项业务能力、全球调用量、安全性能、训练效率等的公开评估中排名全球前10。
禁止出口部分则包括: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专门或主要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达到高性能水平的智能体;以及可用于攻击高敏感系统的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等技术。限制出口部分还列出智能体技术(如可把自然语言指令拆解为不少于20步子任务、支持不少于60个智能体并发协作、集成不少于200个第三方工具等指标)、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人工智能芯片设计,以及加速卡总数超过1万张的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所用高速互连(双向带宽≥800GB/s)、容错和调度等技术。
对开源权重的安排是: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流片、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发言人称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发言人还说明,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自由出口;限制类技术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情形可适用自动许可;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 API 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 应用或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对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成员间的能力建设、技术共享和规则共建,将提供更多便利。
公告同时规定临时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附件所列技术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在范围内。需登记的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授权境外使用、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明确要求的其他情形;是否落入范围由出口经营者自行判断。
目前这仍是征求意见稿,正式目录的技术指标、便利措施和生效时间以后续公告为准。公告与答问未单独说明过渡期内向全球公开发布限制类模型权重是否需要登记;对计划开源达到阈值的大模型的机构而言,这一点仍待官方明确。
来源
- 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 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 商务部、科技部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 附件1 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 — 商务部、科技部